毒品買賣還有分?
- 賴柔樺
- 2024年5月1日
- 讀畢需時 1 分鐘
常見的毒品買賣分為兩種,釣魚偵查以及陷害教唆。
🔍 釣魚偵查:一種偵查犯罪技巧。設計或引誘原本就有打算販賣毒品之人,使其能被逮捕或進行偵辦。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,並可以作為判決使用。
舉例:小明想販賣毒品獲利,而在網路上張貼隱晦的毒品販賣廣告訊息,此時被在網路上巡邏的警員發現,警員聯繫並與小明交涉,約小明出來交易毒品。
🔍 陷害教唆:利用引誘或教唆的方式,使原本並無販賣毒品意思之人興起販賣毒品之念,並對之逮補或偵辦。此手段已經違反了必要程度,故所取得的證據並無證據能力。
舉例:警察以交友名義與小明聊天,在聊天過程中詢問小明是否有毒品可賣,小明原本並不想賣,但耐不住警察的說服,而販賣毒品給警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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